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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东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司开枝、陈武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开枝,陈武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东刑初字第49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司开枝。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7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看守所。辩护人张元乔,浙江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武。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1989年5月15日被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7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取保候审。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东检刑诉[201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司开枝、陈武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司开枝、陈武及辩护人张元乔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至同年7月28日期间,被告人司开枝、陈武在本市江东区东郊街道仇毕社区仇家5459号其经营的棋牌室内开设赌场,以“筒子麻将”推牌九形式每天聚集十多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在此期间,被告人司开枝、陈武从中抽头渔利计人民币8000余元。2011年7月28日,被告人司开枝、陈武在本市江东区仇毕5459号一棋牌室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司开枝、陈武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熊某、池某、罗某、安某、刘某甲、邹某、胡某、姜某、李某、刘某乙、苗某、唐某的证言,证人熊某、池某、罗某、安某、刘某甲的辨认笔录,到案经过证明,暂扣物品专用票据,户籍证明,前科判决书,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司开枝、陈武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武有前科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司开枝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司开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司开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8日起至2012年1月27日止。)二、被告人陈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三、犯罪工具:筒子麻将一副予以没收;二被告人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以上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新亮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代书 记员  贝琼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