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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3186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韩某与雷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3186号原告韩某。被告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雷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经传票传唤无故未出庭应诉。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会茹人民陪审员  韦双利人民陪审员  肖 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