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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857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黄××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黄××;深圳市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8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汇××有限公司(下称汇××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1)深宝法民劳初字第2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黄××主张与被上诉人汇××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举证予以证明。但其仅提供了证人证言,无其他任何证据相印证,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故上诉人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据此不予支持上诉人黄××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上诉人黄××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蔡 劲 峰审 判 员 黄 铎 斌代理审判员 郭   亚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连亮(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