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商初字第801-4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林旭丽与王军其、宁波市北仑特种链条厂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旭丽,王军其,宁波市北仑特种链条厂,宁波市北仑天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宁波澳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801-4号原告:林旭丽,女,1974年12月5日,汉族,住慈溪市。被告:王军其,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宁波市北仑特种链条厂。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大矸镇镇大路100号。代表人:顾胜裕,该厂厂长。被告:宁波市北仑天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柴桥双九路6号。法定代表人:邬海菊,该公司经理。被告:宁波澳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柴桥双九路6号。法定代表人:林琳,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了(2011)甬慈商初字第801-1号财产保全裁定后,原告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了对被告宁波市北仑特种链条厂的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宁波市北仑特种链条厂在其开户银行帐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8000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许建素审 判 员 王传亭人民陪审员 胡海珍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代书 记员 戚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