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宝曹民调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吉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吉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曹民调初字第50号原告吉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海奇,宝应县琦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应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吉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玉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华小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