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渭民初字第00780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高某诉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马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渭民初字第00780号原告高某,男,1971年11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柯某,女,1986年6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1948年11月24日生,汉族,高某之母亲。被告马某甲,女,1970年8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1962年9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某乙,女,1972年11月23日生,汉族,马某甲之妹妹。原告高某诉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及委托代理人柯某、刘某某,被告马某甲及委托代理人曹某某、马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他与马某甲1996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高某某,现年14岁。因双方性格不合,加之他无固定职业,收入低,马某甲经常吵闹,长年拒绝过夫妻生活,以此报复他。夫妻间不是以爱相处,而是以钱相处。他在家里没有经济地位,每月工资必须如数交给马某甲,马某甲从不过问他是否有钱吃饭、交通费是否够用。还经常唆使孩子向他要钱,逼迫他借钱。在马某甲看来,抚养孩子只能用他的钱,自己的工资不能动。婚后马某甲一直独自掌控家庭经济权,从不与他商量,宁肯在其妹处购买大额商业保险,且给自己按期缴纳医疗保险费,却数年不给他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夫妻情分何在?夫妻间的猜疑是最伤人的,马某甲经常对他跟踪、查电话、查信息,夫妻间最起码的信任荡然无存。马某甲长期沉迷于打麻将,顾不上做家务及给孩子做饭,他多次劝告无效。马某甲的所作所为伤透了他的心,夫妻间已没有信任,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1、解除他与马某甲的婚姻关系;2、确定婚生女高某某的抚养权,由另一方支付抚养费;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家中存款15万元及家电、家具等。被告马某甲辩称,他们夫妻原同为国棉一厂工人,系同事。在长期共同工作中,相互关心、相互照顾,产生爱慕,建立了感情。她不顾家人坚决反对,执意选择了他,双方有很深厚、很牢固的婚前感情基础。1996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1997年6月12日她生下了女儿高某某。随着孩子的降生,一家人其乐融融。在十几年的共同生活中,虽然难免磕磕绊绊,但这只是生活中的小插曲而已,感情基础仍在,没有破裂痕迹。2000年,高某进入秦都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工作比较忙,经常中午不回家。他有固定的职业、有稳定可观的收入。高某所说的“无固定职业、经济收入低”,“长期拒绝过夫妻生活”都是无稽之谈。如前所述,她一直爱慕着他,怎么能不过夫妻生活呢?对于钱的事,双方都是工薪阶层,日子过得紧巴巴,没有任何积蓄。要供孩子上学、要支付房租费(因他们没有房,靠租房居住),况且她患有抑郁症,看病花费也较大,常常是入不敷出,那能有什么存款?别说是15万,就连一分钱的存款都没有。购买商业保险,那是出于对全家风险防范地考虑,也为高某买了一份,目的还不是为了这个家的平安?有什么不妥?高某的养老保险费,已连续缴满15年,不存在不给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事实。她没有沉迷打麻将。因高某中午不回家,她一个人既要带孩子、做中午饭,又要操持家务、还要上班,哪来的时间?只是节假日闲暇偶尔和几个姐妹消遣消遣,这能叫沉迷吗?孩子现在读初三,过几个月就要中考,出于对孩子前途的着想,不能选择这个时候离婚。否则,对孩子打击太大,她要是承受不住的话,极有可能影响她的学习、考试,那样岂不是做父母的罪过?再说她患有严重的抑郁症,理应得到高某更多地爱,这时离婚对她不公。综上,鉴于他们婚前感情基础扎实,婚后生活中的一些小摩擦不足以造成感情破裂,加之她又身患疾病,孩子正处在人生的关键时刻,为了维护家庭安定,为了给孩子一个温馨有力的后方,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高某的离婚请求。高某提供下列证据材料:第一组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2011年9月28日证明。证明其主张的自2009年至今,因马某甲赌博他劝说不下,而后他一直居住在单位宿舍,与马某甲分居超过两年。马某甲经常打电话到他单位及领导手机,严重影响他的正常生活。马某甲疑心重重,对他不信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第二组陕西一棉物产管理有限公司证明。证明其主张的马某甲平时在工作单位、住所打麻将,影响周围人们休息,被报告到保卫科。第三组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2011年9月25日证明。证明其主张的他系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司机。自2005年工作至今的工资情况,作为子女抚养费计算依据。第四组闫某某的证明、梁某某的证明、尚某某的证明、尚某的证明。证明其主张的马某甲经常赌博,不尽做妻子和做母亲的义务,为此经常与他发生争吵。同时因赌博导致上班受到影响被扣工资。双方长期分居,感情确已破裂。马某甲质证认为,这些证据材料不认可。她觉得夫妻之间打电话很正常,高某的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不可能按时按点回家。出证的人都与高某关系好,他们说话不真实。马某甲提供下列证据材料:陕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门诊病历。证明其主张的她患子宫肌瘤,做了子宫全切除手术。咸阳市中心医院住院病历。证明其主张的她患有心境障碍/无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症。高某对马某甲的两份证据材料不认可。高某、马某甲提供的证据材料,经开庭审理质证,合议庭认为,高某提供的证据材料,马某甲虽不认可,但是其没有反驳的证据,况且这些证据材料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能够作为定案证据。马某甲提供的证据材料,高某不认可,而且这两份证据材料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规定,马某甲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经审理查明,1996年12月12日,高某与马某甲登记结婚。1997年6月12日,婚生一女高某某。目前读初中三年级。近年来,马某甲平时喜欢打麻将,严重影响了其工作及正常的家庭生活。为此,高某对其进行劝说,但马某甲不听,使高某感到失望,所以,双方发生矛盾,导致目前分居生活。2011年6月1日,高某向本院起诉。2011年10月14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高某表示坚决离婚,马某甲则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但是,庭审后,马某甲并未有积极和好的态度,使双方关系更为恶化。高某放弃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本院认为,虽然马某甲打麻将是平常人的平常生活,但是,由于高某不能接受其这种行为,而且马某甲不听劝说,使其双方感情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三)项规定,应当准许高某的离婚请求。婚生女高某某,按照对其学习、生活有利考虑,随马某甲生活为宜。高某承担必要的抚养费。就目前高某的收入情况,确定其每月承担高某某抚养费300元。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高某、马某甲离婚。高某某随马某甲生活。从2011年12月1日起,高某每月承担高某某抚养费300元至其18周岁。本案受理费300元,高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钟人民陪审员 姬登信人民陪审员 葛党校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丁 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