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绍商初字第1703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湖州市织里金博友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县越祥轻纺原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湖州市织里金博友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越祥轻纺原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1703号原告:湖州市织里金博友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坤山。委托代理人:郁其成、陈守芳。被告:绍兴县越祥轻纺原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市织里金博友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越祥轻纺原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市织里金博友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45元、减半收取2,37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20元,合计4,09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周力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徐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