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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2355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郭松才与田十羊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郭松才;田十羊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长民初字第02355号 原告郭松才。 委托代理人赵丹。 被告田十羊。 原告郭松才与被告田十羊租赁纠纷一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松才申请撤诉。经查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松才撤诉。 诉讼费50元,退50元(原告已预交)。 审 判 长  牛毅虎 代理审判员  姚俊玲 代理审判员  王爱茹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史红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