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02355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郭松才与田十羊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郭松才;田十羊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长民初字第02355号 原告郭松才。 委托代理人赵丹。 被告田十羊。 原告郭松才与被告田十羊租赁纠纷一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松才申请撤诉。经查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松才撤诉。 诉讼费50元,退50元(原告已预交)。 审 判 长 牛毅虎 代理审判员 姚俊玲 代理审判员 王爱茹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史红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