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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民初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慈溪经济开发区和霖塑料制品厂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张爱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经济开发区和霖塑料制品厂,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张爱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初字第1045号原告:慈溪经济开发区和霖塑料制品厂。法定代表人:周燕秀,厂长。委托代理人:沈鹤儿,系公司员工。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代表人:朱天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庆高,系公司员工。被告:张爱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经济开发区和霖塑料制品厂诉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张爱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爱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经济开发区和霖塑料制品厂撤回对被告张爱云的起诉。审判员  徐文源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茅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