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517号 原告张某某。 被告苏某某。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冀 明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锋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