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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二初字第01029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原告韩永坤诉被告刘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永坤,刘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二初字第01029号原告:韩永坤。被告:刘晔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永坤诉被告刘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永坤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永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永坤撤回起诉。诉讼费1175元退还原告韩永坤。审 判 长  刘炜曦审 判 员  杨晓齐代理审判员  焦颖茹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房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