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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1856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利维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华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山西利维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华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1856号原告山西利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法定代表人徐永贺。委托代理人王克勤,陕西康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华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法定代表人张文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利维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华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利维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山西利维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建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赵鹏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