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03009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董海霞与中国人民解放据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海霞,中国人民解放据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灞民初字第03009号原告董海霞。委托代理人孙蓉,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新海,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解放据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新寺路。法定代表人张永生,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范玉华,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毅,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海霞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劳动争议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海霞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董海霞遂于2011年12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元,另5元本院退付原告。代理审判员 田雷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