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嘉民终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吴雨晴与谈泉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吴雨晴;谈泉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民终字第6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雨晴。法定代理人:吴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谈泉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代表人:杨吉辰。上诉人吴雨晴因与谈泉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桐乡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2011)嘉桐洲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本案原审法院审理后,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了宣判,次日将判决书送达给了吴雨晴的委托代理人,吴雨晴于2011年11月4日提起上诉。本院认为,吴雨晴2011年11月4日提起上诉时,超过了法定的上诉期限,原审判决已经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不作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嘉雄审 判 员 褚 翔代理审判员 毛 彦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苏 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