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图民初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李翠英、高海欧与高军、高臣之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翠英;高海欧;高军;高臣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图民初字第1179号 原告李翠英。 原告高海欧。 委托代理人李翠英,系本案原告。 被告高军。 委托代理人金承奎,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臣。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翠英、高海欧诉被告高军、高臣之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翠英、高海欧于2011年12月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翠英、高海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它诉讼费用20元,合计70元,由原告李翠英、高海欧负担。 审判长 于伟华 审判员 吴京燮 审判员 滕延生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