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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图民初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李翠英、高海欧与高军、高臣之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翠英;高海欧;高军;高臣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图民初字第1179号 原告李翠英。 原告高海欧。 委托代理人李翠英,系本案原告。 被告高军。 委托代理人金承奎,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臣。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翠英、高海欧诉被告高军、高臣之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翠英、高海欧于2011年12月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翠英、高海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它诉讼费用20元,合计70元,由原告李翠英、高海欧负担。 审判长  于伟华 审判员  吴京燮 审判员  滕延生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