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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淮民一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爱国与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淮北矿业设备博览城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国,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淮北矿业设备博览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淮民一初字第00035号原告:李爱国,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常州联基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委托代理人:XX,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杜集区东湖路矿业设备博览城内。组织机构代码77735296-1法定代表人:陈金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鹏,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矿业设备博览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东湖路矿业设备博览城内。组织机构代码78305606-9。法定代表人:吕香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蔚超,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国与被告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淮北矿业设备博览城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李爱国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爱国负担。审 判 长  朱 文审 判 员  张少丽人民陪审员  展旭光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冬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