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吴民初字第00536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明娥与慕生贤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副本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慕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吴民初字第00536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陕西省吴起县人。被告慕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吴起县人。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慕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在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民事诉讼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乔正文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永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