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周琳与四川宇洋生态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琳,四川宇洋生态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2281号原告周琳,男,汉族,出生于1975年5月29日,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代理人廖行,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四川宇洋生态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地:成都市青羊区江汉路90号1幢6楼5号,实际经营地:成都市锦江区三色路269号北区一栋“火炬动力港”。法定代表人鲜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国,四川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琳与被告四川宇洋生态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琳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琳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宇洋生态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影响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原告有权在宣判前要求撤诉”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2元,由原告周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龚晓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张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