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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执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卢香云与被执行人尹红科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香云,尹红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执字第00461号申请执行人卢香云,女,生于1965年12月23日,汉族,宝鸡市金台区硖石乡五七村二组村民,租住宝鸡市金台区玉涧堡三组。被执行人尹红科,男,生于1963年4月12日,汉族,宝鸡市金台区硖石乡五七村二组村民,住该组83号。本院在执行卢香云与尹红科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12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卢香云于2011年10月8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元。因尹红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又在外打工,申请执行人卢香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1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胡耀华审判员 程淑芹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杜国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