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民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马银芬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陆永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银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陆永森,江登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初字第1060号原告:马银芬,女,196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慈甬路456号。代表人:王杏裕,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陆永森,男,194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江登乾,男,197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贵州省金沙县,现羁押于浙江省长湖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银芬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陆永森、江登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已赔偿原告马银芬7030.18元,纠纷已解决。原告马银芬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陆永森、江登乾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银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马银芬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俞朝辉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代书记员 郑 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