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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六裕民一初字第01496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金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六裕民一初字第01496号原告:金某,女,1972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石婆店镇。被告:董某,男,1972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金某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对被告董某的离婚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丁志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