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六裕民一初字第01496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金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六裕民一初字第01496号原告:金某,女,1972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石婆店镇。被告:董某,男,1972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金某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对被告董某的离婚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丁志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