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20-02-26
案件名称
邓明、吴武旋探望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邓明;吴武旋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1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明,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陆丰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武旋,女,1968年6月27日出生,现住陆丰市。委托代理人林色泰,男,59岁,陆丰市糖果厂法律顾问。上诉人邓明因探望权纠纷一案,不服陆丰市人民法院(2011)汕陆法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邓明、被上诉人吴武旋及其委托代理人林色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陆丰市人民法院(2011)汕陆法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陆丰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春变代理审判员 施伟强代理审判员 彭晓春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蔡育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