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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区民初字第02390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跃进与蒋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跃进,蒋业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02390号原告:李跃进。被告:蒋业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跃进与被告蒋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跃进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跃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跃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8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李丹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肖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