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区民初字第02390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跃进与蒋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跃进,蒋业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02390号原告:李跃进。被告:蒋业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跃进与被告蒋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跃进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跃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跃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8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李丹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肖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