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金商终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王文庆与韦晓勇、卢江勇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韦晓勇;王文庆;卢江勇;刘知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商终字第11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韦晓勇。委托代理人:王正西。委托代理人:杜德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江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知欢。上诉人韦晓勇为与被上诉人王文庆、卢江勇、刘知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韦晓勇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韦晓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韦晓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619元(已减半),由上诉人韦晓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金 莉代理审判员 吴志坚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代书 记员 张 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