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民初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邓红梅、郑飞与夏玉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红梅,郑飞,夏玉平,孙亚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00411号原告邓红梅,个体工商户。原告郑飞,职、住同上,系邓红梅之妻。被告夏玉平。第三人孙亚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红梅、郑飞与被告夏玉平、第三人孙亚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2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红梅、郑飞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红梅、郑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25元,本院退付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王新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王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