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舟普商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马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马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舟普商初字第584号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某某。被告马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某某于201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周某某于201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追加张某某为本案被告,本院准许并依法予以追加。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玲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11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军、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因经营需要,二被告曾多次向某告借款,借款后归还乐其中的一部分。2011年9月1日,双方经结算,二被告尚欠原告借款88500元,为此二被告于当日向某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但被告至今未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向某告归还借款88500元,并按月利率2.5%向某告支付自2011年9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原告周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被告马某某与张某某共同出具的借据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周某某人民币捌万捌仟伍佰元整,期限:2011年10月1日归还。月息按2分半计算。借款人马某某张某某2011.9.1。被告马某某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张某某辩称:被告马某某于2010年9月向某告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六分利,借款后被告共支付利息2.4万元。且于2011年8月底前归还三万元。之后原告按未归还的借款本金加算利息共计88500元要求二被告出具借条。被告张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张某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确认借据为被告马某某所写,其本人在借条上签名。本院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对本案具有证明力。经本院查明,被告马某某于2010年9月向某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仅归还部分借款。2011年9月1日,经原告与二被告结算,二被告向某告出具借条一份并载明借款金额为88500元。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归还借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与二被告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二被告即应向某告归还借款。二被告应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并承担原告的利息损失。原告与二被告借款时约定利息过高,应予以调整,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同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利息。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马某某、张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某某借款88500元,并从2011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同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3元,减半收取1006.5元,由被告马某某、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玲燕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代书 记员  郑 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