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商初字第1799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绍兴正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应礼兴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绍兴正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应礼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1799号原告:绍兴正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48173-8)。住所地:绍兴市环城北路**-7。法定代表人:季锡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新育。委托代理人:孙锦德。被告:应礼兴。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正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应礼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正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应礼兴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正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应礼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7元,依法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沈森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