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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漳执行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邓家泉、林汉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家泉,林汉周,陈尤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漳执行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邓家泉,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林汉周,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陈尤国,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漳平市,申请执行人邓家泉与被执行人林汉周、陈尤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7日作出的(2011)漳民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汉周、陈尤国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邓家泉于201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汉周在漳平联发石料有限公司的20%股份虽被本院冻结,但在冻结前的2010年3月30日,被执行人林汉周就以6万元质押给许国骞,目前该股份正委托中介机构评估,视情况才能决定是否交付拍卖。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郑德川的银行帐户、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漳民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隆武审判员  郑志平审判员  蔡仔颖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赖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