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蒲民初字第01154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民诉被告罗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民,罗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蒲民初字第01154号原告王建民,男,196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罕井镇北白堤村一组,系蒲城县漫泉路秦水农化经营部业主。委托代理人张广泉,男,195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龙阳镇统一村七组。被告罗飞,男,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椿林镇岳兴村十组。委托代理人苏继平,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祝蒲城县椿林镇椿林村六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民诉被告罗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民于2011年12月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民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由原告王建民负担。审判长  同小虎审判员  李谋芝审判员  贺俊杰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许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