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谢民一初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姚传跃与淮南市淮海物资供销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姚传跃;淮南市淮海物资供销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一初字第00457号原告:姚传跃,男,1964年8月出生,汉族,本市人,谢家集区银座洗浴中心经理,住本区谢二西村居委会**楼****,身份证号3404041964********。委托代理人:万会昌,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市淮海物资供销公司,,住所地:本市谢家集区夏郢孜机构代码15022504-5。法定代表人:吴春举。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传跃与被告淮南市淮海物资供销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传跃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传跃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传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姚传跃负担。审判长 顾 旭审判员 丁 婕审判员 柏松桦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张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