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齐法执保字第888-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万红与赵春堂、赵俊堂、章苏华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万红;赵春堂;赵俊堂;章苏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888-1号申请人:万红,女,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申请人:赵春堂,男,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被申请人:赵俊堂,男,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被申请人:章苏华,男,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申请人万红与被申请人赵春堂、赵俊堂、章苏华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万红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赵春堂、赵俊堂、章苏华的车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章苏华拥有的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房产一套,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张加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