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靖民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赵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靖民初字第00016号 原告赵某,女,1986年5月28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 被告冯某,男,1986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梁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樊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