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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靖民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赵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靖民初字第00016号 原告赵某,女,1986年5月28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 被告冯某,男,1986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梁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樊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