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宝曹民调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陆某某诉张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曹民调初字第59号原告陆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某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元,应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审判员 薛 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华小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