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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宝曹民调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陆某某诉张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曹民调初字第59号原告陆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某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元,应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审判员 薛 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华小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