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商初字第813-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周红与陈政国、岑国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陈政国,岑国建,宁波创振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新浦永力净水瓶厂,慈溪市天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813-1号原告:周红,女,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励文杰,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陈政国,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岑国建,男,1951年9月4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同兴水暖件厂业主,住慈溪市。被告:宁波创振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掌起镇巴里村。法定代表人:岑梦协,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慈溪市新浦永力净水瓶厂。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新闸村。负责人:陈凯,该厂厂长。被告:慈溪市天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余家路村。法定代表人:李爱绒,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红诉被告陈政国、岑国建、宁波创振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新浦永力净水瓶厂、慈溪市天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创振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宁波创振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王传亭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