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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169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街道办事处益门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赵向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街道办事处益门社区居民委员会;赵向东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1691号原告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街道办事处益门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负责人徐秋祥,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慧兰,宝鸡市渭滨区清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向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街道办事处益门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赵向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街道办事处益门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街道办事处益门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街道办事处益门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代理审判员  惠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