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甬刑执字第4526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林成霖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成霖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4526号罪犯林成霖,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海丰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广东省海丰县可塘镇仓前村,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4日作出了(2009)甬慈刑初字第12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成霖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1年11月2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林成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成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10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成霖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成霖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4年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审 判 员 邵芳芳审 判 员 陈作岚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