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华健与孙维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孙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吗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765号原告:华某,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徐飘静、张昀,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胡亚飞,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某与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计1670元,由原告华某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叶黎婷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