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马迎春与吴科军、马春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746号原告:马某某,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吴某某,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马某某,女,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吴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计297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叶黎婷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