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象刑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赖爱云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爱云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象刑初字第58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爱云,女,1965年3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海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象山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1年7月23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刑诉[201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爱云犯赌博罪,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赖爱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初至同年6月初,被告人赖爱云伙同陈松林(另案处理)在象山县爵溪街道古城路72号,以“牌九”的形式组织张某、黄某等人聚众赌博,抽头获利人民币20000余元。被告人赖爱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赖爱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杨某、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接警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爱云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爱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赖爱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爱云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3日起至2012年5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赖爱云的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海波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黄 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