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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蒲民初字第01817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原告管某某诉被告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蒲民初字第01817号原告管某某(又名菅某某),女,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龙阳镇XX村五组。被告管某某(又名菅某某),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龙阳镇XX村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某某诉被告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管某某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管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景 涛人民陪审员  蔺红伟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彦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