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开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秀珍与岳文江、孙桂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秀珍;岳文江;孙桂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70号原告张秀珍。委托代理人蒋君,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岳文江,开滦荆各庄矿退休职工。被告孙桂芹。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宝敏,女,197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杨丽芝。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珍与被告岳文江、孙桂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珍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被告各担负一半。审判员 张万永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石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