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民一初字第0107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梁小龙与被告西安高科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小龙,西安高科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一初字第01071号原告:梁小龙,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西安高科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刚,陕西雁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高科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中段48号。法定代表人:张亚南。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小龙与被告西安高科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小龙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小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25元,退给原告梁小龙。审判员 任惠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赵 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