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淮民一终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罗献礼与李爱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爱萍,罗献礼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淮民一终字第004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爱萍,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无业,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徐继斌,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献礼,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陈建文,淮北市相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李爱萍因与被上诉人罗献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1)相民一初字第00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爱萍的委托代理人徐继斌,被上诉人罗献礼的委托代理人陈建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李爱萍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爱萍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爱萍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诉讼费用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李爱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文审 判 员 张少丽代理审判员 朱晓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冬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