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区民初字第03255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03255号原告:刘某。被告: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向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