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锦江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蒋飞亮与四川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飞亮,四川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103号原告蒋飞亮,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被告四川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大科甲巷3号春禧大厦。法定代表人冯砚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晋良华,女,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飞亮与被告四川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飞亮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飞亮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不影响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原告有权在宣判前要求撤诉”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飞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飞亮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龚晓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张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