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商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杭州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与宁波保税区世弘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世弘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1075号原告:杭州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注册号:330181000038983)。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建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红华,男,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汪先来,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宁波保税区世弘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14000011645)。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兴农大厦4-308B。法定代表人:毛志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保税区世弘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杭州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学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周利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