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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象商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象山永盛线带厂与象山鑫叶制衣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永盛线带厂,象山鑫叶制衣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商初字第1262号原告:象山永盛线带厂。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乐业路14号。法定代表人:朱志祥,该厂厂长。被告:象山鑫叶制衣厂。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工业园支二路156号。法定代表人:黄良叶,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永盛线带厂与被告象山鑫叶制衣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象山永盛线带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4元,减半收取177元,由原告象山永盛线带厂负担。审 判 长  戴金元代理审判员  韩晓红人民陪审员  郑存祥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白东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