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献民初字第2242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于红杰与河南科技报社虚假宣传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于红杰;河南科技报社
案由
虚假宣传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献民初字第2242号原告于红杰,住河北省献县。现住献县。委托代理人于长怀,住河北省献县。被告河南科技报社。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花园路54号。法定代表人江巨源,职务社长。委托代理人张伟,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4270元,减半收取2135元,由原告承担2135元,退回原告2135元。审判员 赵爱民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杨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