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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商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浙江德力西国际电工有限公司与江西德尔泰电气营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浙江德力西国际电工有限公司;江西德尔泰电气营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商初字第921号原告:浙江德力西国际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小和山**。法定代表人:包秀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阳敢,浙江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民民,浙江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德尔泰电气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八一大道财富广场****法定代表人:胡婷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小明,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德力西国际电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德尔泰电气营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德力西国际电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浙江德力西国际电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曦人民陪审员  张庆华人民陪审员  王静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章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