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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丰民初字第2253号

裁判日期: 2011-12-0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张名全与陈鑫、张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名全,陈鑫,张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2253号原告:张名全,农民。被告:陈鑫,农民。被告:张臣,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东大街19号。负责人:刘晓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名全与被告陈鑫、张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名全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名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名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名全负担。审判员  赵秀荣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赵海涛 百度搜索“”